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金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
第三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饶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应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8647.22元、误工费人民币7200元、护理费人民币3600元、营养费人民币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4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鉴定费人民币2500元、交通费人民币311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320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500元,扣除第三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支付的交强险人民币x元及被告已经支付的人民币6000元,被告实际应付原告人民币x.22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6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
二、第三人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6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交强险人民币x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人民币x元);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98(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799元,由被告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6月15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