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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株洲市东湖公园与被上诉人谭某、周某某、株洲海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规划设计院、株洲协力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东湖公园,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X路。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东湖公园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高建群,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从事服装加工业务,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敏,株洲市建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从事服装加工业务,住(略),系谭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谭某敏,株洲市建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海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旺和大厦X号。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鼎盛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英中,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规划设计院职工,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第八经营公司经理,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协力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X号海关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黄某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亮国,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上诉人株洲市东湖公园因与被上诉人谭某、周某某、株洲海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规划设计院、株洲协力园林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09)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株洲市东湖公园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谭某、周某某支付其子谭某军溺水死亡的补偿款人民币x元(已支付的x元除外),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二、如上诉人株洲市东湖公园未按期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则按本案一审判决执行;

三、被上诉人株洲海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规划设计院、株洲协力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不承担本案责任;

四、被上诉人谭某、周某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68元,由被上诉人谭某、周某某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由上诉人株洲市东湖公园负担。

以上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敏

审判员罗湘武

审判员刘克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蔡某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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