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某,男,19XX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工人,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19XX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汤某某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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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健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