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4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0年2月10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19日晚上9时许,延津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任××、治安大队民警刘××、网监大队牛××、消防大队王××依据延津县公安局延公文(2009)X号文件精神,对延津县城区的网吧时行检查。在检查延津县X街菜市场南头旭泰内衣连锁店二楼网吧时,民警任××遭到网吧工作人员朱某的辱骂及威胁,致使正常的执法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于2010年2月10日到延津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陈述;证人牛××、申××等证言;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了妨害公务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申长林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