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略)-3-2。
被告范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略)。
被告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范某某、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已经与被告范某某签署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案提出撤回对被告范某某、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由刘某某负担305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韩羽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