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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范某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6-09-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1501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略)-3-2。

被告范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略)。

被告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范某某、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已经与被告范某某签署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案提出撤回对被告范某某、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由刘某某负担305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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