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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陶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陶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男,汉族,浙江省湖州市X街道酒厂弄X室。

被告杨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浙江省湖州市X街道酒厂弄X室。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被告杨某应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赔偿原告陶某医疗费人民币2360.20元、误工费人民币5250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营养费人民币300元、鉴定费人民币900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6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8元,由被告杨某、被告杨某负担,该款被告谷艳雯、被告谷根宝应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悦

书记员翁宣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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