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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火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金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火某、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不仅掌控原告收入,还阻挠原告带女儿回父母处,导致夫妻间产生矛盾。现被告家人参与夫妻间家事,致使原、被告关系日趋恶化,要求离婚。

被告吴某辩称,原告父母重男轻女,对原、被告之女不管不顾,并阻碍原告与被告见面,导致原、被告分居。由于原、被告之间尚有感情,被告今后一定改正急躁脾气,夫妻间加强沟通,原、被告外出借房居住以避免家人过多参与,相信夫妻关系一定可以改善,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自行相识恋爱,2008年1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李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由于原、被告家人为李某的照料问题产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失和。2010年1月,原告住回自己父母处,夫妻分居。2010年3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庭审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当互相谦让、尊重和理解。原、被告婚前相恋六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理应珍惜。近年来,由于双方家人为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原、被告间产生隔阂。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提出具体和好措施,其态度是诚恳的、可取的。只要双方能念及以往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与宽容,正视现有问题,夫妻间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双方家庭矛盾,相信夫妻和好完全是有可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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