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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贾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凌,西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2003年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7年4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贾XX,现年4岁。结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经常赌博、酗酒,被告又不听原告劝说,双方为了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原告想着为了有个完整的家庭,只好忍气吞声。被告不仅不尽做父亲和丈夫的义务,还在酗酒后回家找原告生气。原、被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儿子贾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判决。

被告贾某某未出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婚姻登记档案证明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系夫妻关系。

被告贾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没有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视为放弃权利。

经本院综合审查判断,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为有效证据。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于2002年11月份在打工时认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于2003年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7年4月12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名贾XX,现年4岁。根据原告的陈述,原、被告初始感情很好,后来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不尽义务,而且经常赌博、喝酒,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称被告不务正业,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不尽义务,而且经常赌博、喝酒,并没有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所以本院对上述事实无法确认,从而也无法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曹云成

审判员:王惠

审判员:王改英

二0一0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田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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