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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西华县医药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西华县医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本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华县医药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西华县医药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华县支行的存款3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祁伟

代理审判员:刘海勇

代理审判员:胡立新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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