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8月16日被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犯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掩饰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艳锋、黄某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某某在明知赃物的情况下,低价收购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盗窃宝丰县X镇X村东北地的机井房内的变压器,该变压器型号为sll-M/x,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x元。
2、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某某在明知赃物的情况下,低价收购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盗窃宝丰县X镇X村南电杆上的的变压器,该变压器型号为s9-x,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x元。
3、201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某某在明知赃物的情况下,低价收购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盗窃宝丰县X镇X村西变压器房内的变压器,该变压器型号为Sll-M-x,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x元。
4、201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某某在明知赃物的情况下,低价收购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盗窃宝丰县X镇X村东变压器房内的变压器,该变压器型号为S11-M-1OO/10型,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x元。
5、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早上,被告人石某某在明知赃物的情况下,低价收购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盗窃宝丰县X乡X村北变压器房内的变压器,该变压器型号Sll-M-x,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x元。
6、2009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石某某在明知赃物的情况下,低价收购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盗窃郊县X乡X村南变压器房内的变压器,该变压器型号为Sll-M-x,经鉴定该变压器价值982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六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证人丁某甲、余某某、丁某乙、丁某丙、李某丁、李某丁、郭某某、牛某某、史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李某戊、申某某的证言;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图、现场照片;余某某指认被盗现场照片;宝丰县电业总公司证明;郊县电业局证明;购买变压器发票;户籍证明、方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宝丰县公安局情况说明、郊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掩饰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石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0年7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牛某横
审判员杨松枝
人民陪审员张丽丽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