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生于1974年。因涉嫌诈骗,2009年7月1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2009年8月14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8月1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丙,男,生于1971年。因涉嫌诈骗,2009年7月14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2009年8月14日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8月1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丁,男,生于1958年。因涉嫌诈骗,2009年7月1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2009年8月14日经本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09年8月15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被告人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犯诈骗罪,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宏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7年秋至2008年12月,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共谋后,在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白庙矿征用禹州市X镇X村土地过程中,虚报征用土地数3.892亩,骗取该矿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款共计人民币x.16元。其中,被告人黄某丙分得人民币x元;被告人黄某乙分得人民币1768.16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丙退还赃款人民币x元;被告人黄某乙退还赃款人民币1800元。
2009年3月,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丁共谋后,在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白庙矿征用禹州市X镇X村土地过程中,虚报征用土地数3.12亩,骗取该矿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x元。其中,被告人黄某丁分得人民币x元,被告人黄某乙分得人民币x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丁退还赃款人民币x元;被告人黄某乙退还赃款人民币x元。
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称:2007年秋至2008年12月,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共谋后,在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白庙矿征用禹州市X镇X村土地过程中,虚报征用土地数3.892亩,骗取该矿征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款共计人民币x.16元。其中,被告人黄某丙分得人民币x元;被告人黄某乙分得人民币1768.16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丙退还赃款人民币x元;被告人黄某乙退还赃款人民币1800元。
2009年3月,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丁共谋后,在河南平禹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白庙矿征用禹州市X镇X村土地过程中,虚报征用土地数3.12亩,骗取该矿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x元。其中,被告人黄某丁分得人民币x元,被告人黄某乙分得人民币x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丁退还赃款人民币x元;被告人黄某乙退还赃款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丙、黄某丁、黄某乙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黄XX等12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虚报征用土地亩数诈骗国家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系共同犯罪。庭审中,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黄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郭振生
人民陪审员:刘秋红
人民陪审员:苗颖
二ΟΟ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