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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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赵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莉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通过网络相识后草率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分居两地,且被告还有欺骗原告的行为,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赵某书面答辩辨称,同意离婚,由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因婚前双方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夫妻分居两地,故原告于2010年3月29日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被告应诉书等证据为证。

审理中,原告称双方无婚前、婚后财产,无共同存款、债权债务,无共同住房。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并无不妥,依法应予准许。对双方的婚前婚后财产等,由于被告未到庭而无法查清,故本院不作处理。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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