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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滕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

被告滕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判长朱某东

审判员陈晓伦

代理审判员王璧瑛

书记员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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