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勇,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8日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陶某离婚纠纷案,依法由审判员朱筱菁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3月同居,2010年1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因原告与她人有暧昧关系,致夫妻反目,故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某与被告陶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婚前财产:坐落于(略)房屋仍归原告所有;
三、离婚后被告的住房问题自行解决,被告应于2010年5月中旬前从上述房屋内迁出;
四、原告自愿补偿被告6万元,其中3万元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给付,余款应于2010年5月中旬前给付。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筱菁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培瑶
审判员朱筱菁
书记员陈培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