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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男,60岁。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某某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张晓旭担任审判长,法官陈满堂、张军参加合议,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某诉称:2000年2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一分,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没有偿还。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500元,支付利息7800元。共计x元。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

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0年2月20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贾某某借款65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一分。后双方约定自2007年4月份开始每月偿还100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被告没按约定偿还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支付原告贾某某借款6500元及利息7800元,合计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旭

审判员陈满堂

审判员张军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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