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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中华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傅(付)中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舒端海,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娘家住壶天镇X村第八村X组。

原告傅中华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中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

审判长李育君

审判员陈嘉伟

人民陪审员李怀国

二O一O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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