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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殷某乙、殷某丁、王某丙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谢晓,上海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丁。

案由:相邻损害防免纠纷

上诉人王某甲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0)杨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殷某乙、王某丙、殷某丁于2010年6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殷某乙、王某丙、殷某丁于2010年6月11日前将其在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某号X楼共用走道内的气窗从窗部下沿向上用木板遮蔽,使用木板长度不低于0.54米,宽度不低于0.20米;

二、殷某乙、王某丙、殷某丁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移除其摆放于上海市杨浦区X路X弄某号X楼北侧公用阳台上的物品,排除妨碍;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殷某乙、王某丙、殷某丁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王某甲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于X年X月X日生效。

经本院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斌

审判员金猷

代理审判员姚国治

书记员冯则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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