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邹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准程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准程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东莞准程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周某某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东莞准程服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周某某补偿款人民币3,000元;
二、东莞准程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前向上海市普陀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周某某补缴2008年6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的上海市X镇社会保险费人民币327.10元(其中包括周某某应缴的上海市X镇社会保险费人民币75.50元);
三、周某某于2010年6月12日前将上述期间内个人应承担的上海市X镇社会保险费人民币75.50元交予东莞准程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四、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5元,均由周某某负担;
五、各方当事人就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其他各方面再无任何某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6月2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乔蓓华
审判员郭征海
代理审判员王婧
书记员丁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