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贺亮,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某某。
委托代理人岑文琦,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高某某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高某某于2010年7月15日之前归还被上诉人尤某某人民币20万元,于2010年8月15日之前归还被上诉人尤某某人民币10万元,于2010年9月15日之前归还被上诉人尤某某人民币10万元。
二、若上诉人高某某逾期未履行上述任何一期还款,则被上诉人尤某某有权就原审法院判决主文申请强制执行。
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812元,由上诉人高某某承担。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0年7月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陈俊
代理审判员邬梅
书记员韩q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