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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某某与孟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茅某某。

委托代理人应瑛,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某。

上诉人茅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茅某某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茅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卞晓勇

审判员邬梅

代理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韩q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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