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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事达纺织品实业公司与上海美尔爽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事达纺织品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某乙,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殷健,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尔爽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民,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万事达纺织品实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8)普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万事达纺织品实业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万事达纺织品实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万事达纺织品实业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72.50元,由上诉人上海万事达纺织品实业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征宇

审判员符望

代理审判员赵炜

书记员俞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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