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万事达纺织品实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某乙,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殷健,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美尔爽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民,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万事达纺织品实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8)普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万事达纺织品实业公司于2009年10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万事达纺织品实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万事达纺织品实业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72.50元,由上诉人上海万事达纺织品实业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征宇
审判员符望
代理审判员赵炜
书记员俞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