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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常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献堂、杨如意、代理审判员雷扬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某某诉称:2007年6月,原、被告协议离婚,其婚生女李某某归被告李某抚养。离婚后,被告常某在外做生意,将女儿托其父母抚养,并再婚生育一子,近两年,被告因躲避外债常某不归,导致债权人到孩子的爷奶家大吵大闹,索要债务,使孩子极度恐惧,身心受到伤害,性格愈加孤僻。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和为其创造一个更好的生活环境,请求法院将李某某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

被告李某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4日,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婚生女儿李某某归被告李某抚养,离婚后,被告李某再婚生育一子,且随其妻、子长年生活在外地。婚生女李某某现年6周岁,一直随其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另查明,原告常某某于2007年6月离婚后一直未再婚,自己经营了“青艺发型”理发馆(位于安阳市X路X路西),收入尚可,其于2009年8月购置一处房产,现房,位于安阳市X路X街交叉口西北角三单元X楼东户,房产证正在办理当中。2010年3月,原告常某某将女儿李某某接过来随其一起共同生活,现李某某在安阳市风车王艺术幼儿园大班就读。

又查明,李某某的爷爷奶奶与原告常某某协商,同意将抚养权变更给常某某,双方在孩子抚养费问题上无争议,只因被告李某现在外地,不便办理委托手续,所以爷爷奶奶无法出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常某某申请法院调查的龙泉镇X村长李某的调查笔录1份,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离婚协议书1份、离婚证1份、“青艺发型”营业执照1份、购房款票据1份、风车王艺术幼儿园证明1份。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进行确定。本案中,被告李某离婚后再婚生育一子,且长年居住在外地,将女儿托其父母照顾,并未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抚养和教育义务,原告常某某婚后一直未再婚,且独自经营一所发廊,有固定收入,有固定住所。李某某系女孩,且到了适学年龄,和亲生母亲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且可以得到更优越的生活和就学环境。综上,原告常某某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优于被告李某。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李某的婚生女李某某归原告常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献堂

审判员杨如意

代理审判员雷扬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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