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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物资大世界管理人诉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原告新乡市物资大世界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新乡市物资大世界职工,住(略)。

原告新乡市物资大世界管理人诉被告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以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和耀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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