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乡市物资大世界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新乡市物资大世界职工,住(略)。
原告新乡市物资大世界管理人诉被告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以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和耀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