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新乡市物资大世界管理人诉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原告新乡市物资大世界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朱某某,男,新乡市物资大世界职工,住(略)。

原告新乡市物资大世界管理人诉被告朱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0日以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征收,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和耀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丽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