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x,女,194x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上海市x区x村x号x室,现住上海市x区x路x号x室。
申请人华x要求撤销对其本人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8)杨民一(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告华x死亡。2010年6月9日,申请人华x诉至本院,持上海市公安局x分局x路派出所书证一份,要求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宣告华x死亡的(2008)杨民一(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