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原告韩某
法定代理人马某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段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韩某与被告韩某以及第三人林某分家析产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韩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减少收取,计人民币318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陆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