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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某诉武某民间借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卫x,女,195x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钟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x,男,196x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被告王x,女,197x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

原告卫x诉被告武海波、王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x及其委托代理人钟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x、王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卫x诉称,原告与被告武x系同事,两被告系夫妻。2004年7月,被告王x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5,000元,有借条。不久两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无借条。2005年7月1日,被告武x重新出具人民币50,000元借据,约定借期一年,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届期,被告武x未归还借款。2007年12月31日,被告武x在借据上签名确认,口头表示有钱就还。之后,被告武x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因该借款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按年利率10%支付自2005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被告武x、王x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2005年7月1日,被告武x向原告出具借据,言明:“今借卫国芬人民币伍万元整。借期壹年,年利10%(伍千元人民币)”。2007年12月31日,被告武x又在该借据上签名。之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2009年12月28日,原告持借据一张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武x向原告借款,有借据一张为证,原告与被告武x的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武x未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武海波归还上述借款之诉请,本院应予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的年利率10%支付自2005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武海波所欠原告借款形成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根据原告的诉称及相关证据确定本案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x、王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卫x借款人民币50,000元;

二、被告武x、王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年利率10%支付原告卫x自2005年7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上述借款利息。

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92元,由被告武x、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旭珏

审判员张青

代理审判员李佩蓉

书记员书记员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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