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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04.01.九十七年度補字第二五四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4-01  当事人:   法官:王銘勇   文号:97年度補字第25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告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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