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韦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夏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子陈某琦随被告夏某共同生活,原告陈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
三、原告陈某应于2010年8月17日前一次性补付儿子2008年6月至2010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9600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来发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