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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夏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韦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某

案由离婚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夏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子陈某琦随被告夏某共同生活,原告陈某自2010年6月起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

三、原告陈某应于2010年8月17日前一次性补付儿子2008年6月至2010年5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人民币9600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来发

书记员卜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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