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卞XX,律师。
被告陆XX
委托代理人潘XX(系被告亲戚)
委托代理人郑X(系被告亲戚)
原告黄XX为与被告陆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曲红青独任审判,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XX诉称,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因被告搓麻将好赌而经常不回家,为此夫妻产生矛盾。原告念及儿子尚小而多次原谅被告,但被告却不思悔改,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于1999年去日本工作,直至2008年5月回沪。期间原告于2000年曾回国探亲,后又去日本。在双方分居期间,原告每月都寄钱回家,但被告还是一直向原告要钱。自2004年起双方不再联系。原告于2008年10月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离婚后,双方也没有任何来往。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陆X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双方并没有矛盾。被告也没有参与过赌博,因被告帮助亲戚管理饭店而有时不回家。原告于1999年去日本,2000年是被遣送回来的,同年又以别人的名字去了日本。原告在日本工作期间,从未寄钱给被告。原告回国后也不告诉被告,直到2008年10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才得知原告已回国。在法院判决不离婚后,被告与原告谈过,但原告一直不肯回家。现原告因有外遇而要求离婚,是原告有过错,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希望原告能顾及孩子不要离婚,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自行相识恋爱,1991年2月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陆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08年10月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离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因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之后双方有矛盾均为生活琐事。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对此,原告应持配合和谅解的态度,只要双方均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相信任,进一步加强夫妻感情的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有望得以改善。如离婚,双方住房难以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XX要求与被告陆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曲红青
书记员何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