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复议人李某某因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执字第229-X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申请复议人李某某又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并提交了和解协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李某某自愿书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同意申请复议人李某某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德民
审判员安利军
审判员程俊林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