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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三门峡电容刚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满某某、原审被告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清,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满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史广平,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于某某,男,197O年7月29日出生。

上诉人三门峡电容刚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刚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满某某、原审被告于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刚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青、杜某某,被上诉人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广平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于某某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三门峡电熔刚玉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判长乔建刚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周英武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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