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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伟迪捷(上海)喷码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财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伟迪捷(上海)喷码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X路X号X号厂房J部位。

法定代表人,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小武、丁某某,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28岁。

原告伟迪捷(上海)喷码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财产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迪捷(上海)喷码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3月24日,被告作为原告的员工到濮阳白道口镇收取货款,在携带十万元货款的情况下,依然大量喝酒,五个人共喝了二斤白酒,被告自称喝了六两多头比较晕。在回郑州的客车上,被告因喝酒过多半路睡着,包中的十万货款被盗走三万,由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该全部赔偿。被告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愿意将出差费用7116.2元赔偿给公司,被告还应赔偿x.8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赔偿,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损失x.8元及利息463.4元。

被告辩称:一、被告是原告的AP销售工程师,被告的职责是从事销售工作,此次出差也是开展业务,“收取货款”是公司领导强烈要求下的额外工作,不是被告的职责和此次出差的目的;二、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喝了六两多白酒,被告酒后完全清醒,并未头晕;三、被告犯困的原因是从前一天晚上开始身上就携带大量现金,思想压力大,彻夜难眠,加上繁重的工作就更加疲惫,在车上一直是半睡半醒。原告明知雇员携带大量现金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并有可能对雇员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仍催令被告现金回款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应负主要责任;四、被告是此事主要的受害者,已经承担了近三分之一的货款损失,并且已经被原告解雇,后来又因原告的干扰失去了两份工作,其他损失应由原告及其他责任人承担,同时被告保留向原告索取经济及精神损失的权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1、劳动合同及附件一份,共十页;2、被告自书的失窃经过一份;3、被告自书的证明一份;4、原告职员同被告通话的谈话记录一份。

被告为支持其辩论意见,向法庭提交刑事案件回执单一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事项为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伟迪捷(上海)喷码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4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文涛

代理审判员郑文文

代理审判员赵明华

二O一O年四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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