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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等非法狩猎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狩猎于2009年12月28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月11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涉嫌非法狩猎于2009年12月28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月11日被渑池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武亮、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渑池县X乡境内山上非法使用“电猫”狩猎三次,共捕杀野兔30余只。期间,该二人还伙同李战民(另案处理)使用“电猫”非法狩猎一次,捕杀野兔28只。案发后部分猎获物被销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某某证言,渑池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销毁笔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2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群生

审判员李小伟

代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左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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