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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A、徐B、徐C与徐D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A,女

原告徐B,男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C,男

原告徐C,男

被告徐D,男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市普陀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徐E,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第三人与被告系父子,被继承人徐某(2004年7月17日去世)与吴某(1991年12月11日去世)系夫妻,婚后生育三子一女,即本案的原、被告。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于2001年购买,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徐某(五分之一产权份额)、第三人徐E(五分之四产权份额)名下,被继承人徐某生前未留有遗嘱。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徐某名下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产权(五分之一产权份额)归第三人徐E所有;

二、原告徐A、徐B、徐C、被告徐D放弃被继承人徐某名下名下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五分之一产权份额)的继承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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