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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等3人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云阳县X乡。2006年4月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9年6月19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X乡X村。2003年12月犯抢劫罪被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3月5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万州区X乡X村。2003年3月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6年12月2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张某、谭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张某、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26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张某、谭某至本区X街道凤凰小区,三人翻围墙进入该小区后,采用攀爬窗户入户的方式相继进入X号X室被害人宋某、X号X室被害人张某家实施盗窃,共窃得人民币1,105元及中华牌香烟2包。三名被告人翻围墙离开该小区时被警方抓获。上述钱款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张某、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张某某陈述,证人姚某、柴某某证言,清点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足迹鉴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张某、谭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均依法从重处罚。三名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0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0年9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0年8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海林

书记员朱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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