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03.31.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五號民事判決
时间:2008-03-31  当事人:   法官:田玉芬   文号:97年度訴字第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55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戊○○

訴訟代理人丙○○

被告教育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甲○○住桃園縣.

被告己○○住桃園縣.

號2樓

被告丁○○住桃園縣.

被告乙○○住基隆市.

3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3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陸仟柒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教育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教育家公司

)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及95年5月

29日與原告簽具授信合約書申辦授信,約定金額各以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2,250,000元為限,授信期間分別自93年12月31日起

至96年12月31日止及自95年5月30日起至98年5月30日止,授信利率

及償還方式以實際支用時所簽署之動用申請書所載之利率、計算方式

及償還方式為之,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除按屆期時利率支

付遲延利息外,並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加20%計付違

約金。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

務,即行喪失期限利益。嗣後被告教育家公司先後於93年12月31日及

95年5月30日持授信動用申請書向原告申請撥貸金額3,000,000元及

2,250,000元(以下稱系爭二筆借款),前者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7%

固定計算,後者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3.06%浮動計算(目前

原告之基準利率為4.68%,加碼3.06%後,為7.74%計息),並均自

借款日起,按年金法計算月付金,各共分36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料,系爭二筆借款被告教育家公司僅給付至96年8月31日及96年8

月30日止,尚餘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屢經原告催討

均未清償。為此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教育家公司、甲○○、己○○、丁○○、乙○○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授信合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業務

接洽便函、放款帳務明細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另被告等

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為何爭執,堪信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次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

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

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

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

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分別定

有明文。是被告教育家公司就系爭借款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如主

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則原告依約主張系爭二筆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被告教育家公司應即為清償乙節,自屬有據。又被告甲○○

、己○○、丁○○、乙○○就系爭二筆借款為被告教育家公司之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麗娟

┌───────────────────────────────────────────────────┐

│附表:96年度重訴字第57號│

├─┬──────┬───────┬──────┬──────────┬────────────────┤

│編│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

││││(尚欠餘額)├──────┬───┼──────┬─────────┤

│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計算期間│利率│計算期間│利率│

├─┼──────┼───────┼──────┼──────┼───┼──────┼─────────┤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1│3,000,000元│自93年12月31日│365,204元│自96年9月1日│7%│自96年10月1│按左開利率10%,超│

│││起至96年12月31││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過六個以上者,按左│

│││日止││││止│開利率20%計付違約│

││││││││金│

├─┼──────┼───────┼──────┼──────┼───┼──────┼─────────┤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2│2,250,000元│自95年5月30日│1,371,532元│自96年8月31│7.74%│自96年10月1│按左開利率10%,超│

│││起至98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過六個以上者,按左│

│││日止││止││止│開利率20%計付違約│

││││││││金│

├─┼──────┴───────┼──────┼──────┴───┴──────┴─────────┤

│││(合計)││

│││1,736,763元││

└─┴──────────────┴──────┴───────────────────────────┘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