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55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戊○○
訴訟代理人丙○○
被告教育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甲○○住桃園縣.
被告己○○住桃園縣.
號2樓
被告丁○○住桃園縣.
被告乙○○住基隆市.
3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3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陸仟柒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教育家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教育家公司
)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及95年5月
29日與原告簽具授信合約書申辦授信,約定金額各以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2,250,000元為限,授信期間分別自93年12月31日起
至96年12月31日止及自95年5月30日起至98年5月30日止,授信利率
及償還方式以實際支用時所簽署之動用申請書所載之利率、計算方式
及償還方式為之,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除按屆期時利率支
付遲延利息外,並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加10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加20%計付違
約金。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
務,即行喪失期限利益。嗣後被告教育家公司先後於93年12月31日及
95年5月30日持授信動用申請書向原告申請撥貸金額3,000,000元及
2,250,000元(以下稱系爭二筆借款),前者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7%
固定計算,後者約定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碼3.06%浮動計算(目前
原告之基準利率為4.68%,加碼3.06%後,為7.74%計息),並均自
借款日起,按年金法計算月付金,各共分36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詎料,系爭二筆借款被告教育家公司僅給付至96年8月31日及96年8
月30日止,尚餘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屢經原告催討
均未清償。為此爰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教育家公司、甲○○、己○○、丁○○、乙○○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授信合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業務
接洽便函、放款帳務明細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核屬相符,另被告等
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為何爭執,堪信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五、次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
率;再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
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全體,同時請求全部
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
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分別定
有明文。是被告教育家公司就系爭借款即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如主
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則原告依約主張系爭二筆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被告教育家公司應即為清償乙節,自屬有據。又被告甲○○
、己○○、丁○○、乙○○就系爭二筆借款為被告教育家公司之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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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6年度重訴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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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
││││(尚欠餘額)├──────┬───┼──────┬─────────┤
│號│(新臺幣:元)││(新臺幣:元)│計算期間│利率│計算期間│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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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1│3,000,000元│自93年12月31日│365,204元│自96年9月1日│7%│自96年10月1│按左開利率10%,超│
│││起至96年12月31││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過六個以上者,按左│
│││日止││││止│開利率20%計付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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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2│2,250,000元│自95年5月30日│1,371,532元│自96年8月31│7.74%│自96年10月1│按左開利率10%,超│
│││起至98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日起至清償日│過六個以上者,按左│
│││日止││止││止│開利率20%計付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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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1,736,7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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