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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某与戴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6-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3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苏新化人,现住(略)。

上诉人叶某某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讼争的为佛山市X路X号之三商铺,该铺位所在地是佛山市禅城区,因此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叶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经审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而成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租铺合同》引起讼争是,该合同约定的出租房屋位于(略)西边一半铺,该不动产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上诉费200元,由上诉人叶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秀武

代理审判员吴建南

代理审判员徐丽

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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