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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XX。

原告王X。

委托代理人汪XX

被告王X。

委托代理人钱XX。

委托代理人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汪XX、王X与被告王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XX(兼原告王X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钱XX、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XX诉称:原、被告系邻居。2006年被告擅自将其进户门由内往里开改为往外开;将脱排油烟机的排风管口安装在两家公用的走道内;2009年底,被告又将卫生间的排风管口改装到走道内。被告门外开妨碍了原告一家的通行,排风管所排放的气体、油烟影响了原告的生活,故起诉要求被告将进户门改为往内开、排风管接到走道外。

被告王X辩称:自己的进户门外开并没有影响原告的通行。至于卫生间及脱排油烟机的排风管安装在走道上,也是房屋结构的原因,对原告也未造成影响,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本市XXX路XXX弄X号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系同号X室房屋承租人,双方系邻居。2006年被告入住装修时,将自家的进户门由内开改为了外开,将脱排油烟机的排风管口安装在了原告、被告公用的走道墙上。2009年底,被告将安装在走道外的卫生间排风管口改装至走道内。2010年4月,上海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被告改装进户门而向被告出具了整改通知书。

上述事实,由房屋产权证、租赁凭证、整改通知书、照片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原、被告系邻居,双方理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营造一个和谐共处、宽松礼让的生活环境。现被告擅自将内开的进户门改为外开,确实给原告的通行造成了妨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将进户门改为内开的请求,可以支持;虽然因房屋结构的原因,被告只能将卫生间及脱排油烟机的排风管安装在公用的走道内,但也应尽量减少对相邻方所造成的影响,现原告要求被告将上述排风管接长至走道外的请求,切实可行且与法不悖,本院可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市XXX路XXX弄X号X室进户门由朝外开改装为朝内开。

二、被告王X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市XXX路XXX弄X号X室卫生间的排风管及脱排油烟机的排风管延长,排风管口安装在本市XXX路XXX弄X号X室、X室公用走道外空间。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王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蓉蓉

书记员邵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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