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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邵县广播电视局临时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谋煌,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在本院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审判员刘子腾

二○一○年二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曾海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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