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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刘某某重婚案
时间:2003-08-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刑初字第12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3)佛刑初字第X号

自诉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国籍加拿大,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志忠、伍某,均系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广东省四会市,汉族,国籍加拿大,小学文化,住(略),暂住广东省三水市南丰大道物资公司仓库,三水市太平洋织造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年8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颜某某,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广东省佛山市人,汉族,无业,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佛山市X路X号203房,暂住(略)。2003年8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某某,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陈某某以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犯重婚罪,于200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撤诉的申请有法律依据,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陈某某撤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义良

代理审判员黎健毅

人民陪审员吴洁儿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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