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赵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09)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罗松
审判员欧阳叙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申洁琼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