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甲故意杀人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2003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某秀,湖南省祁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衡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开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陈某秀到庭参加诉讼。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彭某(又名彭某某)于2006年建立恋爱关系,后因双方父母反对二人分手,但还保持联系。2008年下半年,彭某与赵某某认识后,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陈某甲得知后,心里很不是滋味,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彭某,不准彭某与赵某某来往,并威胁彭某“我得不到的东西别人休想得到,只要让我看见你俩,我就要杀了你们,除非你回到我身边”。彭某很害怕,一直躲避陈某甲。2009年7月10日晚,陈某甲携带水果刀,从广东省回到祁东县,次日早上来到彭某打工的该县X镇达美美容美发店门前守候。8点50分许,当彭某来该店上班时,陈某甲跟着彭某入店内,并要彭某帮其洗面,两人来到二楼美容部男宾室,二人在交谈中发生争执。陈某甲不准彭某与赵某某交往,彭某拒绝了陈某甲的要求,并告知自己明年要与赵某某结婚了。陈某甲听后,情绪激动,声称除非他死了,否则彭某想与赵某某结婚。接着从包里拿出水果刀要彭某杀了他,彭某对陈某甲不理睬,接过刀将原送给陈某甲戴在脖子上的玉佩割断放在陈某手中,并不准陈某佩戴了。陈某甲把玉佩挡在床上,从彭某手中夺过水果刀,用刀刺自己的大腿,站起来又往自己颈部左侧刺,接着又拿刀刺自己的腹部,说要死给彭某看。彭某见状欲离开房间,陈某甲阻拦并将房门反锁。此时,陈某甲产生要杀害彭某并自尽的恶念。陈某甲遂面对彭某,用左手抓住彭某的肩膀,右手反握水果刀猛刺彭某颈部左侧处,彭某当场死亡。陈某甲确认彭某死亡后,便用刀朝自己的胸部连刺四刀。后经医院抢救,陈某甲自杀未遂。经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彭某系生前被他人使用单刃锐器(如单刃水果刀类)刺切颈部,造成“失血性休克”致死;陈某甲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为重伤。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事实有证人周某乙、陈某丙、唐某某、周某丁、石某某、彭某戊、彭某己、李某庚、李某庚、赵某某的证言、书证、物证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陈某甲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他没有威胁过被害人,陈某甲的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陈某甲认罪态度好,请求对陈某甲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2月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6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后,陈某甲回到湖南省祁东县务工并认识了被害人彭某,之后二人开始交往,在建立恋爱关系后二人一同前往广东省务工。由于彭某母亲反对彭某与陈某甲谈恋爱,彭某于2008年11月份回到祁东县并在其亲戚介绍下认识了赵某某。陈某甲因此与彭某及其家人发生争执。后在双方父母的协商下,陈某甲与彭某分手,但二人还是偶有联系。2009年3月份,彭某与赵某某建立了恋爱关系。得知情况后,陈某甲心怀怨恨,多次打电话和发短信威胁彭某,要求彭某和赵某某分手并回到他身边。由于彭某因为害怕而逐渐开始躲避陈某甲,陈某甲遂携带水果刀于同年7月11日早上从广东省赶回祁东县并径直到彭某打工所在地即达美美容美发休闲连锁店守候。当彭某于当日8时50分到该店上班时,陈某甲尾随进入该店并点名要彭某帮其洗面,尔后陈某甲和彭某先后进入该店二楼男宾美容室(二)房间。在该房内,陈某甲与彭某因双方之间的感情纠葛发生争执,陈某甲在听到彭某说其已经和赵某某同居并准备结婚之后非常气愤,从包里拿出水果刀要彭某杀死自己,并声称“除非自己死了,否则是不会让彭某和赵某某结婚的”。彭某对此没有答应。陈某甲遂用水果刀刺自己的颈部左侧,彭某见状欲离开房间,陈某甲拦住彭某将房门反锁。此时,陈某甲情绪异常激动,心想“他得不到的东西,别人也休想得到,干脆和彭某同归于尽,他死了也要把彭某先杀死”。随后,陈某甲迎面用左手抓住彭某的肩膀,右手反握水果刀由上往下猛刺彭某颈部左侧一刀,彭某当即倒地。当陈某甲判断彭某已经死亡后,即持水果刀朝自己的胸部连刺四刀。后陈某甲被他人送往祁东县人民医院抢救脱险。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系生前被他人使用单刃锐器(如单刃水果刀类)刺切颈部,造成“失血性休克”致死;被告人陈某甲的5处皮裂伤自己可以形成,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湖南省祁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公(祁)鉴(法)字【2009】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彭某颈部左侧1斜行皮裂伤(方向由左外上方至右下内方),3.0×2.2厘米,两创角一锐一钝、创缘整齐、创壁间无组织间桥,创腔进入颈部(深约3.5厘米);气管左侧裂创0.7厘米×0.1厘米,气管内有大量血样泡沫,食管大部断离,颈部动静脉分支断离,胃内大量积血。被害人彭某系生前被他人使用单刃锐器(如单刃水果刀类)刺切颈部,造成“失血性休克”致死。

2、湖南省祁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公(祁)鉴(法)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身上5处皮裂伤的创角锐、创缘整齐,自己可以形成,其损伤程度为重伤。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尸体检验照片、物证照片、辨认物证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物证情况及尸体检验情况。

4、证人周某乙的证言,证实彭某前男友陈某甲以前经常打电话到美容部找彭某,但彭某并不理陈。2009年7月11日早上8点50分左右,陈某甲到美容部找彭某帮其洗面,两人一直呆在二楼男宾室里。之后,因房门被反锁,当她打开男宾室的窗户看时,发现陈某甲满身是血地倒在地上,于是她叫老板周某保等人将房门打开,并打了120电话。进门时,她还看到陈某甲和彭某抱在一起躺在地上,现场到处是血。随后她们报了警。

5、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的情况与周某乙所说的一致。同时还证实彭某与陈某甲分手之后,陈某甲知道彭某找了一个男朋友且已订婚时就经查打电话和发短信纠缠和恐吓彭,其中有个短信内容是“我得不到的东西别人休想得到,只要让我看见你们两个我就要杀了你们,除非你们俩分手回到我身边”。吓得彭某敢出门。

6、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她接到她丈夫周某丁的电话后赶到了现场,现场情况与周某乙所说一致。

7、证人周某丁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的情况与周某乙所说的一致。同时还证实他们报警后就保护了现场。

8、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彭某又名彭某某。彭某于2007年开始与陈某甲交往,后来两人一起在广州等地打工。因陈某甲比彭某大得多且陈某过牢,她反对彭某与陈某甲在一起并于2008年11月份将彭某从广州叫回了祁东。彭某回祁东经亲戚介绍认识了现在的男朋友之后,陈某甲曾从广州赶回祁东打过彭某一耳光。后经她和陈某甲母亲协商,彭某赔2000元钱给陈某甲,陈某甲与彭某分手。陈某甲当时也同意了并立了字据,大致内容是双方以后互不干涉。分手之后两人偶有联系,直至案发当天陈某甲杀死了彭某。

9、证人彭某戊的证言,证实的情况与石某某所说一致。

10、证人彭某己的证言,证实陈某甲在广东那边被刑满释放后在祁东一发廊做事时认识了彭某,两人开始交往,之后两人就一起在广州等地打工。2008年11月份左右,彭某回到了祁东。之后因彭某与一个男的关系亲密,陈某甲就赶回祁东打了彭某一巴掌。因此事她与彭某母亲等人协商过,当时协商的结果是陈某甲与彭某分手,彭某退2000元钱给陈某甲,陈某甲还立了字条,大致内容是双方以后互不干涉。之后陈某甲和彭某还是有联系。因为陈某甲认为彭某分手后还和自己联系,用了自己的钱还和别人在一起,就曾跟她说要和彭某同归于尽,她当时就劝了陈某甲。

11、证人李某庚、李某辛证言,证实陈某甲受伤及治疗情况。李某辛证言还证实了现场情况。

1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和彭某于2008年11月份认识,2009年3月份确定恋爱关系。案发前,彭某的前男友陈某甲曾发短信或打电话威胁过他和彭某。

1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他于2006年12月份在广东被刑满释放回祁东后认识了彭某,之后两人开始交往。2008年下半年的时候,彭某又另外交往了一个男朋友,为此事他和彭某以及双方父母一起协商过,谈过他和彭某分手的事情。双方协商之后,彭某和他仍有联系。在得知彭某及其男朋友已同居并定婚后,他很激动,因为他很看重他和彭某之间的感情,于是他曾威胁说只要有他在,彭某及其男朋友就不可能结得成婚,除非他死了。之后,由于彭某开始不接他电话,他越想越想不通,就决定回家。2009年7月11日早上,他携带一把水果刀回到了祁东并直接到了彭某的打工地即达美美容美发厅。之后,他点名要彭某洗面并和彭某去了二楼男宾室。两人进房间后,他就说彭某怎么能这样对他,想到彭某别人在一起他就心痛。彭某说对不住他,并说和他有缘无份。他就问彭某是不是与那个男朋友定婚同居了,彭某说是的。听了这话他就激动起来,觉得承受不了,就说她们想要结婚,除非他死了,并从包里将水果刀拿出来,去掉刀鞘后将刀递给了彭某,并要彭某死他算了。之后他又拿刀刺自己的颈部并说要死给彭某。彭某见状就准备出去,他拦住门口并将房门反锁。当时他情绪很激动,心想他得不到的东西,别人也休想得到,干脆和彭某同归于尽,他死了也要把彭某杀死。于是他迎面用右手持水果刀朝彭某颈部左侧刺捅,刺进去很深,刀抽出来时流了很多血,彭某随即倒地。看到彭某没有反应了,他就用刀朝自己胸部捅了四刀,接着也躺在彭某身边。

1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2003)东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陈某甲、被害人彭某的基本情况,陈某甲被抓获情况,陈某甲曾被判处刑罚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因感情纠纷而持水果刀猛刺被害人颈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某甲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陈某甲辩称他没有威胁过被害人。经查,陈某甲在得知被害人与赵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后曾多次打电话和发短信威胁被害人,要求被害人与赵某某分手并回到他身边。上述事实有证人陈某丙、彭某己、赵某某的证言证实,且陈某甲在公安机关亦对此供述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故陈某甲该点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陈某甲的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经查,本案虽因陈某甲和被害人之间的感情纠纷引起,但被害人并不存在过错。故陈某甲的指定辩护人的该辩护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甲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处死。故陈某甲的指定辩护人辩称陈某甲认罪态度好,请求对陈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陈某甲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李某蹊

审判员黄某英

审判员凌波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贺电

打印责任人:凌波校对责任人:贺电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