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又名郭某河),男。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苗建光,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淇滨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原审第三人马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马某丙,男。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上诉人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甲、鹤壁市淇滨区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翟村村委会)、原审第三人马某乙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郭某某2009年12月8日向淇滨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翟村村委会给付其小麦x市斤。淇滨区法院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郭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法院(2010)淇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法院重审。
审判长司朝霞
审判员任春燕
代理审判员骆慧杰
二О一О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骆慧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