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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小林、被告人万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万某某伙同陈某某(陈某)、曾某(上述二人已判刑)、江某(另案处理)等人窜至新县X巷X号,翻墙进入余某某家中,盗走现金2500元、联想旭日42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美能达相机一部、匕首二把、金首饰等物品;2008年农历3月下旬,被告人万某某伙同陈某某、江某等人窜至新县城关钟某居民钟某某家中,盗走黄某项链一条、香烟、茶叶等物品,黄某项链被变卖3000余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余某某、钟某某的陈某;证人李某、陈某某、江某、曾某证言;新县人民法院(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在犯罪后能坦白认罪,其亲属积极缴纳罚金,在量刑时应充分考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罚金已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2010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艳华

审判员聂晓静

审判员欧阳亚玲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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