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左某某,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志乐,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志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某某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5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因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2002年原告实在忍受不了被告的毒打,无奈离家外出打工,想回家看女儿时,却受到被告的威胁,从此不敢再回家。由于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又加上原告外出后,被告不让回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未某某,亦未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4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5月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郭某真,现在青海打工。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2005年,原告与被告生气后离家外出打工,双方开始中断联系,被告现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尽夫妻和家庭义务。本案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差,婚后不注重培养良好的夫妻感情,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不能相互包容,双方发生纠纷后不是积极相互谅解,而是以分居消极对待,被告下落不明,致使原、被告失去了共同生活的基础,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左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德成

审判员郑娟

审判员张平均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肖某(兼)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