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
嗣經上訴,而由最高法院於民國(下同)90年2月27日判決上訴駁回而確
定,嗣經本院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1年2月,於96年4月22日
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97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
法官林鳳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有信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