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03.21.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六0號刑事裁定
时间:2008-03-21  当事人:   法官:何方興、王紋瑩、林鳳珠   文号:97年度聲字第60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

嗣經上訴,而由最高法院於民國(下同)90年2月27日判決上訴駁回而確

定,嗣經本院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1年2月,於96年4月22日

送監執行,經法務部於97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

法官林鳳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有信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