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a。
原告张b。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金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A分局。
法定代表人胡a,局长。
委托代理人钱a,男,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张a、张b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A分局户口行政批准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a、张b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蔡某
审判员张秋萍
代理审判员王志云
书记员归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