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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晓硕,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田田,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许某某因与上诉人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某某、彭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给许某某、彭某某各200元。

审判长石红振

代理审判员张罡

代理审判员袁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毛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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