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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甲、龚某丙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行政裁决案
时间:1997-04-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一中行终字第1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7)一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甲,男,七十三岁,汉族,北京市第三中学退休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龚某乙,男,四十四岁,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翻译,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丙,男,四十六岁,汉族,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一一五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丁,男,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三十六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女,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某戊,男,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龚某甲、龚某丙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96)西行初字第X号撤销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西房地裁字(96)第X号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的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某甲、龚某丙以原审已经撤销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的西房地裁字(1996)第X号裁决书,故不再坚持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龚某甲、龚某丙撤回上诉。

本案诉讼费八十元,减半收取四十元,由上诉人龚某甲、龚某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存英

代理审判员李正旺

代理审判员吴月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何君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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