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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0年4月11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0年4月22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逮捕,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得知本村马某巍盗窃自己家一棵桐树(价值845元)后,以不给钱就报案为由,对马某巍家人进行威胁,敲诈马某巍家现金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1日起至2010年7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范存海

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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